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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郭茂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五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郭五郎(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 號,安南戶政事務所安南辦公處)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郭五郎之三哥,郭五郎於民國100年2月13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 年未歸,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郭五郎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郭五郎之勞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資料,亦查無郭五郎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郭五郎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郭五郎死亡之公示催告。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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