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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歐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顏桂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桂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15
樓之3)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顏桂香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顏桂香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因登山失蹤,至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而聲請人為顏桂香之長子,為顏桂香之利害關係人,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顏桂香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顏桂香於102年11月23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12月16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顏桂香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查顏桂香自102年11月23日失蹤,計至109年11月2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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