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亡,54,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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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周桂華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王子信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子信(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王子信之配偶,王子信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因不明原因,離開工作地,於搭船前往澎湖馬公之途中失蹤,至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

聲請人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王子信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若仍查無失蹤人王子信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函1件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9年12月31日高市警鳳分治字第10975852100號函及所檢送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憑,又本院依職權調取王子信之健保投保紀錄、健保就醫紀錄、出境紀錄、在監在押紀錄、通緝紀錄、電信紀錄,均查無資料,且王子信於97年10月30日退保勞保後,即無再投保勞保之紀錄,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電信資料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次查,王子信於102年12月23日失蹤,則聲請人於王子信失蹤滿7年後,聲請為死亡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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