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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蘇炎全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亡字第35號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宣告蘇炎泉於民國98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死亡宣告之人蘇炎全因自民國98年2月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兒子蘇信雄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鈞院聲請死亡宣告在案,今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亡字第35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核閱屬實,佐以經證人即聲請人兒子蘇○○當庭指認到庭之聲請人確實為受死亡宣告之人蘇炎全本人無誤,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綜上,受宣告死亡之人蘇炎全實既仍生存,揆諸前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6年度亡字第35號對蘇炎全之死亡宣告,於法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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