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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曾春琴
被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險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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