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保險,8,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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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8號
原 告 陳林素香

林天寶
陳建宏
陳俐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被告固已將保險相關資料提供本院(見本院卷第83至91夜),但其中並無本件保險契約之條款,上開其中要保書固記載可透過被告網站查詢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但經本院上網查閱亦無法查得本件保險契約條款,因此涉及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要件,故認為仍有請被告提出本件保險契約條款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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