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再,14,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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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14號
再 審 原告 劉文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許依涵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天賜等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提出劉武、劉錦德、黃戊祥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補正再審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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