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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許茗惠
相 對 人 才德化妝品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災薪資補償,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後附資料,聲請人請求職災薪資補償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54,665元,而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因期間未確定,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算,聲請人主張月薪為33,300元,依此計算,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標的價額核定為1,998,000元(計算式:33,300×60),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2,152,665元(計算式:154,665元+1,9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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