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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黃建勳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律師
張瑋芸律師
被 告 黃晟瑋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 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被 告 樂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建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吳佩諭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於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法院於裁定確定前,得暫停本案訴訟關於該營業秘密部分之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審理中,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0年度聲字第94號),因本案之審理勢必涉及該營業資訊之揭露,為保護營業秘密資料,因該聲請案目前尚未裁定確定,本院亦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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