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勞訴,87,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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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原 告 黃俊榮


被 告 謝雨霖即杰倫機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又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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