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勞訴,88,2020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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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大舜鈑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賜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璋間請求回復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55,000元×12個月×5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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