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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鶴壽瓦楞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加
相 對 人 正明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淑娟(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貨款,因為一人公司,且其法定代理人已死亡,且無繼承人可擔任清算人,故無人可處理所積欠貨款,致影響聲請人權益,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以利後續程序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前段及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亦為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所規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對帳單、送貨通知單及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董監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石淑娟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審核相符,足認相對人因唯一董事死亡,亦無繼承人可擔任清算人處理未了結之事務,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茲審酌林瑞成律師(事務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00 號4 樓之5 )具有專業法學知識及執業經驗,堪任清算事務,且其亦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適任人選,爰予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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