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非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相 對 人 陳厚銘
相 對 人 蘇思羽
相 對 人 蘇煒文
相 對 人 黃麗雪
相 對 人 蘇麗玉
相 對 人 簡鴻文
相 對 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明
上列二人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 明律師
相 對 人 李昀芷
相 對 人 李明哲
上列四人
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檢 查 人 楊月雲會計師
第 三 人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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