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25,2022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非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相 對 人 陳厚銘

相 對 人 蘇思羽

相 對 人 蘇煒文

相 對 人 黃麗雪

相 對 人 蘇麗玉


相 對 人 簡鴻文

相 對 人 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明
上列二人
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陳 明律師
相 對 人 李昀芷

相 對 人 李明哲

上列四人
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律師
檢 查 人 楊月雲會計師

第 三 人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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