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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原 告 薛瑞泰
原 告 劉英傑
原 告 連清田
原 告 曾彥彬
原 告 蘇瓊美
原 告 鄭重明
原 告 楊淑真
原 告 張棟樑
原 告 黃朝龍
原 告 黃煐煐即洪朝榮之繼承人
原 告 洪嘉駿即洪朝榮之繼承人
原 告 洪銘遠即洪朝榮之繼承人
原 告 歐陽逸
原 告 王良華
原 告 黃瑞傑
原 告 蘇文珠
原 告 李輝螢
原 告 段博仁
原 告 陳天允
原 告 戴雅惠
原 告 王惠玲
原 告 吳淑惠
原 告 郭文瑞
原 告 李天祝
原 告 劉宗華
原 告 龔錦德
原 告 陳學問
原 告 蔡鴻章
原 告 林素珍
原 告 許由元
原 告 黃同慶
原 告 陳敏雄
原 告 蔡振益
原 告 周卿蓉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原 告 盧宥澄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原 告 盧宥銓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原 告 洪秀香
原 告 許明聖
原 告 陳忠福
原 告 楊明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分別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聲請程序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
再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參照)。
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有明文。
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經查: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經本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嗣原告薛瑞泰、劉英傑、連清田、曾彥彬、蘇瓊美、鄭重明、楊淑真、張棟樑、黃朝龍、洪朝榮(107年2月18日歿)、歐陽逸、王良華、蘇文珠、李輝螢、段博仁、陳天允、戴雅惠、李天祝、林素珍、黃同慶、陳敏雄、許明聖等22人不服提起上訴,於107年1月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06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等各自負擔;
嗣原告薛瑞泰、劉英傑、張棟樑、歐陽逸、蘇文珠、段博仁、陳天允、戴雅惠、李天祝、許明聖等10人再不服提起上訴,於109年3月31日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確定在案。
㈡附表一所示原告薛瑞泰等38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其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一所載。
㈢附表二原告即上訴人薛瑞泰等22人之上訴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其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二所載。
㈣附表三原告即上訴人薛瑞泰等10人之上訴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其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之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三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三所載。
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等人暫免繳交之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依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結果加總後,計得原告等人應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如附表編號四「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所載,應由原告等人分別向本院繳納。
爰依首揭說明,確定原告等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收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應補繳 │
│ │ │(請求給付薪│一審裁判費│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 第一審 │
│ │ │資之金額) │ │二分之一之金額 │ 裁判費 │
├──┼───┼──────┼─────┼─────────┼────┤
│ 1 │薛瑞泰│ 186,905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2 │劉英傑│ 239,253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起訴後縮減│ │ │ │
│ │ │為239,165元 │ │ │ │
│ │ │,縮減部分之│ │ │ │
│ │ │裁判費由原告│ │ │ │
│ │ │負擔) │ │ │ │
├──┼───┼──────┼─────┼─────────┼────┤
│ 3 │連清田│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4 │曾彥彬│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5 │蘇瓊美│ 94,160元 │ 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
│ 6 │鄭重明│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7 │楊淑真│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8 │張棟樑│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9 │黃朝龍│ 145,245元 │ 1,550元 │ 775元 │ 775元 │
├──┼───┼──────┼─────┼─────────┼────┤
│ 10 │洪媖媖│ │ │ │ │
│ │洪嘉駿│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洪銘遠│ │ │ │ │
│ ├───┴──────┴─────┴─────────┴────┤
│ │備註:洪媖媖即洪朝榮之繼承人、洪嘉駿即洪朝榮之繼承人、洪銘遠即│
│ │ 洪朝榮之繼承人於繼承洪朝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
├──┼───┬──────┬─────┬─────────┬────┤
│ 11 │歐陽逸│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12 │王良華│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13 │黃瑞傑│ 240,620元 │ 2,650元 │ 1,325元 │1,325元 │
├──┼───┼──────┼─────┼─────────┼────┤
│ 14 │蘇文珠│ 240,620元 │ 2,650元 │ 1,325元 │1,325元 │
├──┼───┼──────┼─────┼─────────┼────┤
│ 15 │李輝螢│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起訴後縮減│ │ │ │
│ │ │為185,490元 │ │ │ │
│ │ │,縮減部分之│ │ │ │
│ │ │裁判費由原告│ │ │ │
│ │ │負擔) │ │ │ │
├──┼───┼──────┼─────┼─────────┼────┤
│ 16 │段博仁│ 240,620元 │ 2,650元 │ 1,325元 │1,325元 │
│ │ │(起訴後縮減│ │ │ │
│ │ │為232,570元 │ │ │ │
│ │ │,縮減部分之│ │ │ │
│ │ │裁判費由原告│ │ │ │
│ │ │負擔) │ │ │ │
├──┼───┼──────┼─────┼─────────┼────┤
│ 17 │陳天允│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18 │戴雅惠│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19 │王惠玲│ 232,570元 │ 2,540元 │ 1,270元 │1,270元 │
├──┼───┼──────┼─────┼─────────┼────┤
│ 20 │吳淑惠│ 186,905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起訴後縮減│ │ │ │
│ │ │為139,825元 │ │ │ │
│ │ │,縮減部分之│ │ │ │
│ │ │裁判費由原告│ │ │ │
│ │ │負擔) │ │ │ │
├──┼───┼──────┼─────┼─────────┼────┤
│ 21 │郭文瑞│ 138,410元 │ 1,440元 │ 720元 │ 720元 │
├──┼───┼──────┼─────┼─────────┼────┤
│ 22 │李天祝│ 91,330元 │ 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
│ 23 │劉宗華│ 45,665元 │ 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
│ 24 │龔錦德│ 185,490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25 │陳學問│ 91,330元 │ 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
│ 26 │蔡鴻章│ 185,490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27 │林素珍│ 185,490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28 │許由元│ 45,665元 │ 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
│ 29 │黃同慶│ 185,490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30 │陳敏雄│ 138,410元 │ 1,440元 │ 720元 │ 720元 │
├──┼───┼──────┼─────┼─────────┼────┤
│ 31 │蔡振益│ 185,490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32 │洪秀香│ 185,490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 33 │周卿蓉│ │ │ │ │
│ │盧宥澄│ 185,490元 │ 1,990元 │ 995元 │ 995元 │
│ │盧宥銓│ │ │ │ │
├──┼───┼──────┼─────┼─────────┼────┤
│ 34 │許明聖│ 174,890元 │ 1,880元 │ 940元 │ 940元 │
├──┼───┼──────┼─────┼─────────┼────┤
│ 35 │陳忠福│ 174,890元 │ 1,880元 │ 940元 │ 940元 │
├──┼───┼──────┼─────┼─────────┼────┤
│ 36 │楊明順│ 62,484元 │ 1,000元 │ 500元 │ 500元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原應徵收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應補繳 │
│ │ │ │二審裁判費│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 第二審 │
│ │ │ │ │之一後應補繳之金額 │ 裁判費 │
├──┼───┼──────┼─────┼──────────┼────┤
│ 1 │薛瑞泰│ 186,905元 │ 2,985元 │ 1,493元 │1,492元 │
├──┼───┼──────┼─────┼──────────┼────┤
│ 2 │劉英傑│ 239,165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3 │連清田│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4 │曾彥彬│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5 │蘇瓊美│ 94,160元 │ 1,500元 │ 750元 │ 750元 │
├──┼───┼──────┼─────┼──────────┼────┤
│ 6 │鄭重明│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7 │楊淑真│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8 │張棟樑│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9 │黃朝龍│ 145,245元 │ 2,325元 │ 1,163元 │1,162元 │
├──┼───┼──────┼─────┼──────────┼────┤
│ 10 │黃媖媖│ │ │ │ │
│ │洪嘉駿│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洪銘遠│ │ │ │ │
│ ├───┴──────┴─────┴──────────┴────┤
│ │備註:洪媖媖即洪朝榮之繼承人、洪嘉駿即洪朝榮之繼承人、洪銘遠即洪│
│ │ 朝榮之繼承人於繼承洪朝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
├──┼───┬──────┬─────┬──────────┬────┤
│ 11 │歐陽逸│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12 │王良華│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13 │蘇文珠│ 240,620元 │ 3,975元 │ 1,988元 │1,987元 │
├──┼───┼──────┼─────┼──────────┼────┤
│ 14 │李輝螢│ 185,490元 │ 2,985元 │ 1,493元 │1,492元 │
├──┼───┼──────┼─────┼──────────┼────┤
│ 15 │段博仁│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16 │陳天允│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17 │戴雅惠│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18 │李天祝│ 91,330元 │ 1,500元 │ 750元 │ 750元 │
├──┼───┼──────┼─────┼──────────┼────┤
│ 19 │林素珍│ 185,490元 │ 2,985元 │ 1,493元 │1,492元 │
├──┼───┼──────┼─────┼──────────┼────┤
│ 20 │黃同慶│ 185,490元 │ 2,985元 │ 1,493元 │1,492元 │
├──┼───┼──────┼─────┼──────────┼────┤
│ 21 │陳敏雄│ 138,410元 │ 2,160元 │ 1,080元 │1,080元 │
├──┼───┼──────┼─────┼──────────┼────┤
│ 22 │許明聖│ 174,890元 │ 2,820元 │ 1,410元 │1,410元 │
└──┴───┴──────┴─────┴──────────┴────┘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
┌──┬───┬──────┬─────┬──────────┬────┐
│編號│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原應徵收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應補繳 │
│ │ │ │三審裁判費│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 第二審 │
│ │ │ │ │之一後應補繳之金額 │ 裁判費 │
├──┼───┼──────┼─────┼──────────┼────┤
│ 1 │薛瑞泰│ 186,905元 │ 2,985元 │ 1,493元 │1,492元 │
├──┼───┼──────┼─────┼──────────┼────┤
│ 2 │劉英傑│ 239,165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3 │張棟樑│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4 │歐陽逸│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5 │蘇文珠│ 240,620元 │ 3,975元 │ 1,988元 │1,987元 │
├──┼───┼──────┼─────┼──────────┼────┤
│ 6 │段博仁│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7 │陳天允│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8 │戴雅惠│ 232,570元 │ 3,810元 │ 1,905元 │1,905元 │
├──┼───┼──────┼─────┼──────────┼────┤
│ 9 │李天祝│ 91,330元 │ 1,500元 │ 750元 │ 750元 │
├──┼───┼──────┼─────┼──────────┼────┤
│ 10 │許明聖│ 174,890元 │ 2,820元 │ 1,410元 │1,410元 │
└──┴───┴──────┴─────┴──────────┴────┘
附表四(單位:新臺幣):
┌──┬───┬─────────┐
│編號│原 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
│ 1 │薛瑞泰│3,979元 │
├──┼───┼─────────┤
│ 2 │劉英傑│5,080元 │
├──┼───┼─────────┤
│ 3 │連清田│3,175元 │
├──┼───┼─────────┤
│ 4 │曾彥彬│3,175元 │
├──┼───┼─────────┤
│ 5 │蘇瓊美│1,250元 │
├──┼───┼─────────┤
│ 6 │鄭重明│3,175元 │
├──┼───┼─────────┤
│ 7 │楊淑真│3,175元 │
├──┼───┼─────────┤
│ 8 │張棟樑│5,080元 │
├──┼───┼─────────┤
│ 9 │黃朝龍│1,937元 │
├──┼───┼─────────┤
│10 │黃媖媖│ │
│ │洪嘉駿│3,175元 │
│ │洪銘遠│ │
│ ├───┴─────────┤
│ │備註:洪媖媖即洪朝榮之繼承│
│ │ 人、洪嘉駿即洪朝榮之│
│ │ 繼承人、洪銘遠即洪朝│
│ │ 榮之繼承人於繼承洪朝│
│ │ 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 │ 擔。 │
├──┼───┬─────────┤
│11 │歐陽逸│5,080元 │
├──┼───┼─────────┤
│12 │王良華│3,175元 │
├──┼───┼─────────┤
│13 │黃瑞傑│1,325元 │
├──┼───┼─────────┤
│14 │蘇文珠│5,299元 │
├──┼───┼─────────┤
│15 │李輝螢│2,762元 │
├──┼───┼─────────┤
│16 │段博仁│5,135元 │
├──┼───┼─────────┤
│17 │陳天允│5,080元 │
├──┼───┼─────────┤
│18 │戴雅惠│5,080元 │
├──┼───┼─────────┤
│19 │王惠玲│1,270元 │
├──┼───┼─────────┤
│20 │吳淑惠│995元 │
├──┼───┼─────────┤
│21 │郭文瑞│720元 │
├──┼───┼─────────┤
│22 │李天祝│2,000元 │
├──┼───┼─────────┤
│23 │劉宗華│500元 │
├──┼───┼─────────┤
│24 │龔錦德│995元 │
├──┼───┼─────────┤
│25 │陳學問│500元 │
├──┼───┼─────────┤
│26 │蔡鴻章│995元 │
├──┼───┼─────────┤
│27 │林素珍│2,487元 │
├──┼───┼─────────┤
│28 │許由元│500元 │
├──┼───┼─────────┤
│29 │黃同慶│2,487元 │
├──┼───┼─────────┤
│30 │陳敏雄│1,800元 │
├──┼───┼─────────┤
│31 │蔡振益│995元 │
├──┼───┼─────────┤
│32 │周卿蓉│ │
│ │盧宥澄│995元 │
│ │盧宥銓│ │
├──┼───┼─────────┤
│33 │洪秀香│995元 │
├──┼───┼─────────┤
│34 │許明聖│3,760元 │
├──┼───┼─────────┤
│35 │陳忠福│940元 │
├──┼───┼─────────┤
│36 │楊明順│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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