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00號
原 告 薛瑞泰
原 告 劉英傑
原 告 連清田
原 告 曾彥彬
原 告 蘇瓊美
原 告 鄭重明
原 告 楊淑眞
原 告 張棟樑
原 告 黃朝龍
原 告 黃煐煐即洪朝榮之繼承人
原 告 洪嘉駿即洪朝榮之繼承人
原 告 洪銘遠即洪朝榮之繼承人
原 告 歐陽逸
原 告 王良華
原 告 黃瑞傑
原 告 蘇文珠
原 告 李輝螢
原 告 段博仁
原 告 陳天允
原 告 戴雅惠
原 告 王惠玲
原 告 吳淑惠
原 告 郭文瑞
原 告 李天祝
原 告 劉宗華
原 告 龔錦德
原 告 陳學問
原 告 蔡鴻章
原 告 林素珍
原 告 許由元
原 告 黃同慶
原 告 陳敏雄
原 告 蔡振益
原 告 周卿蓉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原 告 盧宥澄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原 告 盧宥銓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原 告 洪秀香
原 告 許明聖
原 告 陳忠福
原 告 楊明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楊淑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樓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淑眞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楊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眞」。
原裁定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四關於「楊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