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1073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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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
債 權 人 肖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其工資新臺幣(下同)46,200元為由,因未提出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南院武非午109司促第10733號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陳報請求債權46,200元之詳細計算式及債權證明文件,並提出有無約定給付期限等,債權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遂具狀表示債務人已給付積欠之工資,而債權人就積欠工資之利息及其餘未給付之400元均不再追究,惟就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500元債務人仍拒不給付,遂主張變更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500元及其利息。

查本件債權人就原請求之標的,既已無向對造請求給付債權之意思,即無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故債權人據以主張請求相對人給付程序費用500元即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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