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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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