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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佳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佳宏戶籍地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且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首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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