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3號
債 權 人 太子綠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炳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得佑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09年8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109年8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且經承辦司法事務官以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之結果,亦查無有現姓名或更名前姓名為「高得佑」之人,故本院尚無從僅依債權人提供之姓名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