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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美麗佳園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施作相對人消防缺改善工程,相對人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29,100 元未給付,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償還等,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承攬合約書所載,與相對人簽立承攬契約者係第三人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且合約中係以呂凱華為代表人。
聲請人雖主張其與第三人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為關係企業,惟兩者仍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聲請人既非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即難認定其對相對人有承攬報酬之請求權。
又聲請人雖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記錄截圖,主張經物業管理公司已同意施工等情,惟該對話記錄中並未有關於工程款項之約定或承諾,從而,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前開工程款項請求權之存在,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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