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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2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景登律師即江志宏之遺產管理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被繼承人江志宏生前對其負有債務,經本院 109年度司繼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對其遺產管理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依債權人聲請狀記載之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江志宏之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之事務所係設於「高雄市三民區」,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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