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27603,202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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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0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品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二七六0三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二七六0三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品璋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9年11月3日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27603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其第一項僅有記載「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而漏未繕打債權人之請求金額,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

三、查系爭支付命令第一項確有如債權人異議意旨所稱之脫漏情形,此情形雖為顯然之錯誤,惟脫漏部分乃債權人本件之請求金額,對債務人異議權之行使影響甚鉅,顯不宜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逕予裁定更正;

而系爭支付命令所缺漏者既為請求金額,縱經形式上之確定,亦無從作為合法之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本件之異議,為有理由。

爰撤銷系爭支付命令,另依債權人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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