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30412,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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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412號
債 權 人 簡添得
債 務 人 莊芝琁即莊才興之繼承人(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享琴即莊才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享琴、莊芝琁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莊才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莊才興係於109年11月14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莊才興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然債權人對債務人卻請求以其固有財產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顯已逾前開規定之範圍。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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