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30932,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32號
債 權 人 杜席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於109年12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