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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18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債 務 人 孫斳諭
債 務 人 阿蒂
一、債務人孫斳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阿蒂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阿蒂之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阿蒂為何人,故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阿蒂之身分證明文件,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具狀表明經內政部移民署表示因個資問題無法提供,故無法陳報債務人阿蒂之身分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則本院尚難僅就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姓名,即特定債務人阿蒂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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