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31619,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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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19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債 務 人 陳湘婕(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陳康澤

法定代理人 翁永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門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350元,並提出門診收據副本1紙為佐,然觀此門診收據記載之未結清金額為4,650元,另經債權人於110年1月6日具狀陳報稱「債務人已清償部分金額,目前尚未結清金額為4,650元」等語。

是本件債權人得請求之金額應為4,650元,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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