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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21號
債 權 人 陳茂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弘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受第三人柳玉蘭之委託,對債務人劉弘盟追討積欠第三人柳玉蘭之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3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上開借款及自民國9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所主張之消費借貸關係,係存在於柳玉蘭與債務人間,債權人並非該消費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主體,故得依該契約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權利主體應為柳玉蘭,債權人以其名義請求債務人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給付,於法即有未合,且債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亦無從釋明債權人另有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基上,債權人本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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