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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376號
債 權 人 蔡麗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恆安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中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恆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恆安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春生已於民國95年7月12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足見其於國內並無住居所,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
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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