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389號
債 權 人 許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瀚文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年1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