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家聲,237,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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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高OO
代 理 人 蔡佳渝律師
相 對 人 高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高宜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高OO負擔二分之一。

經本院調卷審核屬實,原告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050元、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費用400元,共計95,450元,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如主文所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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