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司家調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楊寬永
代 理 人 林錫恩律師
相 對 人 楊舜麟
楊舜旭
楊雅琇
上二人代理人楊舜麟
許富欽
許峯哲
許惠姿
許惠雅
上三人代理人許富欽
相 對 人 林楊雪嬌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司家調字第724號分割遺產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家事5樓家事第二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書 記 官 劉雙宜
到場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相對人兼代理人 楊舜麟
相對人兼代理人 許富欽
相 對 人 林楊雪嬌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司法事務官
本案經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協同調解成立,成立內容如下:
兩造同意被繼承楊蔡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留之不動產遺產(地號: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分割方法如下:
一、依附圖所示依部分編號A 由聲請人單獨取得;編號B 由相對人許惠雅單獨取得;
編號C 由相對人楊舜麟單獨取得;
編號D由相對人林楊雪嬌單獨取得。
二、調解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聲 請 人代理人 林錫恩律師 相對人兼代理人 楊舜麟 相對人兼代理人 許富欽 相 對 人 林楊雪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劉雙宜
司 法 事 務 官 陳妍文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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