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拍,249,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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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曾啓銘
曾茂源
曾盈靜
上 三 人
非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相 對 人 楊德風

楊玉佩(遷出國外)



楊祥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楊德風為擔保其對被繼承人曾仁慈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3年6月15日,經登記在案。

㈡第三人蕭瑞雲為擔保其與第三人楊興對被繼承人曾仁慈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⑴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0,000元之抵押權,清 償日期為民國93年12月22日。

⑵附表編號3、4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3年12月30日。

⑶附表編號2、3、4所示之不動產:①設定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6日起至95年10月5日止,清償日期為95年10月5日。

②設定4,0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10月5日。

㈢詎相對人楊德風、第三人蕭瑞雲及楊興屆期未依約清償,相對人楊德風尚欠本金360,000元,第三人楊興、蕭瑞雲尚欠本金3,150,000元。

查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因繼承及移轉等原因,現已登記為相對人楊德風、楊玉佩、楊祥方所有,而第三人蕭瑞雲於105年10月21日死亡,相對人楊德風、楊玉佩、楊祥方為蕭瑞雲之繼承人,已就附表編號2、3、4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

又曾仁慈已死亡,聲請人均為其繼承人,並亦就本件抵押權辦畢繼承登記(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曾啓銘、曾茂源、曾盈靜各3分之1),然此均不影響聲請人權利,聲請人自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支票、退票理由單、本院96年度促字第6195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6執慎字第82341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楊德風向被繼承人曾仁慈借款之借據或其他相當之債權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

且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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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段 89 120.50 100分之39 所有權人:楊德風、楊玉佩、楊祥方權利範圍各100分 之39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段 201 180.23 全部 所有權人:楊德風、楊玉佩、楊祥方權利範圍各3分 之1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段 214 399.36 全部 所有權人:楊德風、楊玉佩、楊祥方權利範圍各3分 之1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南興段 218 493.13 全部 所有權人:楊德風、楊玉佩、楊祥方權利範圍各3分 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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