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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新忠
相 對 人 柯富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柯富寅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7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柯富寅於107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2,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7年10月2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108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472,81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同意書、放款戶交易明細查詢、歷年放款利率變動表、催告書、信封、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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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 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橋段 178 161.77 全部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積 單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66 臺南市○○區○○○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3.23 53.23 53.23 6.57 16 6.2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15 平 方 公 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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