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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蘇秀娟
相 對 人 郭順成兼郭榮鑫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美吟即郭榮鑫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郭玉琴即郭榮鑫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巫翌婷即郭榮鑫之再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郭順成與被繼承人郭榮鑫(下稱郭榮鑫)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郭順成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8年10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郭順成於98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借款期間自98年10月6日起至118年10月6日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並約定如相對人郭順成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郭順成自109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欠本金990,3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相對人郭順成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
另郭榮鑫已於99年7月17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相對人等雖尚未就附表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各1件、繼承系統表2份、本院108年11月28日108南院武家字第1080046759號函文影本1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9月26日彰院曜家健107年度司繼字第1286號公告影本1份、不動產登記謄本3份等件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自強段 1716 6.00 全部 相對人郭順成、郭美吟、郭玉琴、巫翌婷公同共有。
002 臺南市 北區 自強段 1717 66.00 全部 相對人郭順成、郭美吟、郭玉琴、巫翌婷公同共有。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編 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 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屋頂突出物 合計 面積單位 01 2080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8.68 38.68 38.68 38.68 15.94 170.66 平方公尺 全 部 相對人郭順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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