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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
相 對 人 黃泳翔
黃順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4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泳翔於104年4月30日邀同相對人黃順杰為保證人(聲請狀稱相對人黃順杰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記載,相對人黃順杰僅為普通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4月30日起至119年4月30日止,清償方式為以每月為1期,分180期於每月30日,依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
兩造並約定,如相對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聲請人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通知或催告後,聲請人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黃泳翔嗣遭案外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屬相對人黃泳翔所有之部分,已遭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95510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又聲請人前已寄發催告書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則依前開約定,聲請人得就本件借款主張全部視為到期。
而相對人就此筆借款,現尚積欠本金1,677,52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授信約定書、繳息明細表、本院109年11月16日南院武109司執方字第95510號不動產拍賣通知、催告書暨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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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南段 34-5 361.28 全部 所有權人:黃泳翔、黃順杰,權利範圍各2分之1。
2 臺南市 安南區 溪南段 34-7 39.92 全部 所有權人:黃泳翔、黃順杰,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積 單位 1 222 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土造 74 .10 78 .17 47 .59 199.8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50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黃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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