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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詹惠森
相 對 人 王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文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王偉銘於①104年1月6日②104年1月6日③104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7,350,000元②3,650,000元③496,200元,借款期限至①124年1月6日②124年1月6日③124年1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109年7月6日②109年8月6日③109年9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767,9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王文義雖曾陳述意見表示於109年9月9日、同年11月10日有還款共216,000元,經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經沖償後尚積欠本金8,767,910元及利息違約金,毋庸更正債權,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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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 中西區 協進段 63 55.01 全部 2 臺南市 中西區 協進段 64 41.08 全部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3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及層數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五 層 屋 頂 突 出 物 合計 面積單位 附屬建物用途及材料 陽台建物面積 面積單位 權利範圍 1 1068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9.00 59.00 59.00 59.00 59.00 10.05 305.0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0.3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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