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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張清龍
相 對 人 李黃綉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2項及事實及理由之記載,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原抵押權登記內容為擔保105年1月30日消費性借貸之債權、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整),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3月2日。
為擔保前述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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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六重溪段 39-1 1502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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