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消債核,21,202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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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

法定代理人 吳進池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田薇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高薇婷……」。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此規定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亦有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復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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