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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林玉芳
相 對 人 袁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柯志杰起訴請求相對人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651號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
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業已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除聲請人聲請新臺幣260元之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於民國107年9月14日繳納),非係在本件訴訟程序中所為支出,應不予列計外,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新臺幣8,910元(計算式:3310+4000+1600=8910),應由相對人負擔。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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