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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曾李談
相 對 人 曾明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表、單據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19,612元 由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80元 由聲請人於108年12月3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2月4日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05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3月9日預納。
戶政規費 15元 由聲請人於108年12月3日預納。
合計 23,312元 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合計23,312元,相對人應負擔2分之1即11,656元(計算式:23312×1/2=1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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