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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張雅萍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75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993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3,75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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