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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153號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0日109年度婚字第1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查本件上訴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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