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2號
原 告 賴○青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賴○銚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件被繼承人賴○金遺產價額為171萬1,561元(不動產85萬5,400元+玉井農會存款55萬7,830元+楠西農會存款29萬8,331元=171萬1,561元),訴訟標的價額為42萬7,890元(171萬1,561元÷4=42萬7,890元),裁判費應為4,630元,但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3750元,應補繳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