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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林○物
林○緞
林○寶
訴訟代理人 汪○從 地圵: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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