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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美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複代理人 高夢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劉哲宏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寶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件土地及房屋鑑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71萬5,700元,存款及現金部分合計為0000000元,遺產價額合計為2,019萬0,207元,原告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4萬7,552元,裁判費應為5萬0,995元,原告僅繳1萬4,266元,尚應補繳3萬6,729元,請原告於3日內補繳3萬6,7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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