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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徐照雄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3萬1,429元(60萬元×186/210=53萬1,429元),上訴裁判費應為8,76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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