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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張佳媗
上列上訴人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繳納,惟其逾期未繳,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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