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家財訴,4,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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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順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鈴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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