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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9號
抗 告 人 蘇峻民即聚億土木包工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宸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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