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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証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智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張景婷律師
被 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清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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